日前,江苏宿迁一名律师尹某在开庭时突发身体不适,未就医便返回家中休息,次日被发现猝死于租住房内。其家属和尹某生前所在律所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尹某未直接送医,导致发病与死亡“缺乏连续性”,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宿迁中院判决书,2022年7月11日上午,尹某在法院开庭时突发头晕、恶心,但因未选择就医,而是自行返回住处休息,次日被家人发现死亡。当地人社局认为,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条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结论。
法院指出,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发病—抢救—死亡”的连续性。尹某于7月11日上午在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和他于7月12日在家死亡缺乏连续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直接相关。
为何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会导致工伤认定失败?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顾问孙鹏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裁判大多会将生活情理融入工伤保险意旨,进行综合性考量。对于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是否从单位直接送医抢救,一般不宜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他认为,江苏宿迁案件中,裁判者通过厘清案件事实,查明尹某在发病后还能驾车回家,当晚自行休息也未寻求就医,得出了病情不是一致延续的结论,所以无法将死亡和初始的病因相关联,工伤逻辑链断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向法治网记者解释称,“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他认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对而言,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
黎建飞教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的第一要义是“突发”,而不是“后发”或者“间发”;第二要义是“当场”而不是”过场“或者“转场”;第三要义是“死亡”而不是“休息”;第四要义是或者当场死亡,或者当场送医48小时内死亡。四者缺一不可,其他任何扩展、演绎、相似、类比以及变形都有悖立法本意。
(图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社会应对工伤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劳动者因病伤亡并非只有工伤保险这一种救济方式,医疗保险和医疗津贴同样有效地保障着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认定工伤,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堪重负。”黎建飞提醒称。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在身体不适初期,可能会认为只是小问题,选择先休息观察,这是很常见的情况。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先请假回家,到家后病情加重再去医院,最终在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能认定工伤吗?普通劳动者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呢?
孙鹏律师认为,劳动者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发作时尚处于不明显的“重症状态”,且有正当理由事后未能及时送医抢救,如果病重后48小时内死亡,申请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否则将该情况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不仅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但还是建议,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身体感觉不适的,先向公司和家人告知身体不适的具体情况,最好可以选择直接到医院接受治疗,如选择先回家,也应在家人的陪同下,于发病当天去医院接受治疗,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孙鹏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