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法院驳回一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房东推翻赔偿令的申请的判决,该房东须向其前租户支付27,424加元,作为非法驱逐的赔偿。
法庭获悉,2023年,李简(Jane Li,音译)将租户从其基洛纳(Kelowna)的房产中驱逐。这些租户自2020年起居住于此,每月支付2,200加元租金。
法官C.理查德·休森(Justice C. Richard Hewson)在判决中写道:“终止租赁关系的理由是李女士打算入住该出租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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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通过住宅租赁部门对此次驱逐提出异议,称李并未搬入该单元。判决指出,在此类案件中,房东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驱逐后已搬入该单元并居住至少六个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住宅租赁部门的仲裁员认定,李未能证明自己在规定时间内搬入并居住于该单元,因此裁定李须向前租户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另加相关费用。
法官驳回复审申请的判决书中部分援引了仲裁员的裁决。
仲裁员写道:“我发现,房东关于其居住地点、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缺席涉案房产的时间及原因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且自相矛盾,因此缺乏可信度。另一方面,我认为租户的证言连贯且可信。”
“我进一步认定,房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接受医生护理或在省外治疗,也未证明其除已存放在家中的基本物品外,搬入了更多供其在单元短暂停留时使用的物品。”
因此,仲裁员表示,房东“至少在六个月内未能实现其发出通知的目的,且不存在阻止其实现该目的的特殊情况。”
李以该裁决“明显不合理”为由申请复审,要求推翻裁决或将案件发回住宅租赁部门重新审理。
休森解释称,推翻裁决需法官根据提交给仲裁员的证据认定该裁决“明显、清晰、显然不合理”,并补充指出,法官的职责并非重新审理纠纷。
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李所称存在特殊情况(即其因治疗需离开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说法缺乏书面证据支持。此外,租户称李曾表示计划出售该房产,这与李的说法相矛盾。
休森写道:“我确信,关于不存在特殊情况并裁定向(租户)赔偿的裁决并非明显不合理。”
来源: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bc-landlord-must-pay-evicted-tenants-2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