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时喷溅的火星,如何酿成数十个家庭的悲剧?
六年前,山东济南一药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至今未尘埃落定。事发于医药巨头齐鲁制药一子公司车间地下室内,管道改造的“焊渣或火花”引燃了施工现场堆放的化工“物料”,爆燃瞬间释放出大量有毒气体,致使现场人员10死12伤。
调查、问责程序应声展开,涉事药企、施工队及“物料”供应商,共计十余名员工,被卷入刑事风波。山东省政府主导的调查报告认定,药企未按规定移除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违规动火作业;涉事药企辩称,“物料”供应商未告知其危险性,遂按一般化学品储存;供应商则以书面合同反驳,发货时已告知买家该产品“易燃”。
供应商远在东北,已有4人被山东警方刑事追诉。值得注意的是,进入司法程序后,该企业员工被济南当地拆分成3个案件进行处理。近期,其中一起刑案在济南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前,供应商公开质疑山东省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称自家员工是“替罪羊”。
孰是孰非?尚待后续庭审厘清。
事发
这场10死12伤的安全事故何以发生?
时间回到事发的2019年4月15日。上午9点多,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天和公司”)EHS办公室(主管“环境、健康、安全”)的赵志明接到电话,四车间安全员徐淑坤称,车间施工将动用切割机、电焊机,需EHS派人审批动火作业证。
施工地位于四车间地下室。该冻干无菌车间于2008年1月建成投产,因地下室两台冷媒槽存在渗漏问题,天和公司遂对其冷媒系统进行管道改造,施工单位为山东肥城市的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邦公司”)。
按照天和公司车间动火作业许可流程,EHS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审批前,需车间属地管理负责人先同施工负责人进行检查,再由车间安全员复查。根据徐淑坤和四车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王云重的证言,四车间工段长李建全为属地管理负责人,负责此次动火作业证的申请。徐淑坤称,李建全落实了首道现场检查程序后,他和赵志明到了现场检查。
据相关材料,赵志明抵达四车间地下室时,信邦公司的施工队已准备就绪,徐淑坤用仪器检测后认为现场环境符合施工要求。但赵志明发现,地下室冷媒水箱、管道附近堆放着一些“物料”,包装袋上写着“乙二醇增效剂”,物料旁还有疑似从水箱渗漏的乙二醇水溶液。
赵志明当时判断,施工现场可以切割作业,但不具有电焊作业条件。他在动火证上写明“未清理现场以及乙二醇溶液之前不得进行动火电焊”,还嘱咐现场人员,如需电焊,须清理现场后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证。
赵志明对调查人员解释,“清理现场”即是将“乙二醇增效剂”搬离施工现场,“装物料的编织袋也属于易燃物品……需要清理完以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按照流程,EHS部门负责人审批动火证后,需属地管理负责人进行“验票”,落实相关措施。徐淑坤称,赵志明离开时,李建全不在施工现场,他将允许“切割”作业的动火证交给了安全监护人孙某利,让后者找李建全验票。随后,徐淑坤、赵志明离开现场。
但李建全接受调查时称,他将动火证交给徐淑坤后,“我接着去换衣服了,以后就没有再跟进这项工作。”
那“清理现场”的指令有无得到落实呢?赵志明走后,施工队开始进行切割管道等作业。徐淑坤称,当日中午,他巡查施工现场发现,疑似渗漏的乙二醇水溶液已被清理,但堆积的物料却未搬走,“当时感觉切割机的温度比较低,火花比较小,而且还有一段距离,应该不会发生问题,所以就没有清理走(物料)。”王云重亦表示,施工位置与物料约有5米,“当时没安排(搬走),我也是大意了。”
据王云重证言,这堆物料是防止乙二醇水溶液腐蚀管道的增效剂,有1.2吨重。2018年11月到货后,王云重安排存放于水箱附近,“方便添加。”
事发现场示意图(图源:网络)
下午15时许,事故发生了。彼时,7名信邦公司施工人员在内室作业,孙某利在场监工。四车间维修班高某坤和王某田在内室进行引风机风道维护作业,四车间操作工赵某盛在内室门口附近清理地面积水。
四车间工程师刘某鹏目睹了事发过程。刘某鹏称,在转身离开地下室内室时,他听见作业区域有异常声音,“回头看到堆放物料的地方冒了一下火光,然后黄色浓烟就弥漫到了整个地下室……浓烟太大而且气味很呛人、刺鼻。”
救援随即展开。被搜救出来的10人,8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包括天和公司的孙某利、高某坤、王某田和信邦公司的7名施工人员。另有12名搜救人员因烟雾熏呛受伤。
调查
事发后,政府高层批示,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派员赶赴现场,天和公司及母公司齐鲁制药集团亦成为舆论焦点。
媒体当时扒出,天和公司存在多次火灾爆炸事故的“黑历史”,一度因“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标识不全”而登上山东省政府的“环保黑榜”。该公司的排污问题也常招来怨言,“这个工厂出事不是第一次了,还经常发出难闻的味道。”周边居民对媒体称。
事发后媒体报道(图源:网络)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人死亡的为“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负责调查。事发当日,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历时数月,2019年9月6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了事发经过和原因。
对于事故直接原因,《调查报告》称,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剂,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所谓的“冷媒增效剂”即是事发现场施工前未被转移的“物料”。《调查报告》认定,被引燃的冷媒增效剂是天和公司自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公司”)采购的1.2吨“LMZ冷媒增效剂”。其主要成分“亚硝酸钠、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被引燃后,会释放出大量热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笔者获取的材料显示,12名伤者中,多数确被诊断为“刺激性”“有害”气体等中毒。其中,多名伤者的病历却载明,病患存在“乙二醇中毒”现象。此外,未见10名死者的尸检报告。
中毒气体不明,似乎不耽误事故责任的分配。调查组认为,事发企业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应商光达公司,以及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对于天和公司,《调查报告》称,负责对此次动火作业现场审核确认及审批的相关人员,未对作业现场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剂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移除或采取隔离措施。且天和公司对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同样,信邦公司亦被认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与前两家企业不同,光达公司远在千里之外,事发时未有员工在施工现场,为何存在责任?
山东调查组认为,光达公司销售的LMZ冷媒增效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光达公司发货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相关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而且,光达公司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亦未将其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光达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也派员参与了此起事故调查。相关《复函》显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认为,光达公司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光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LM系列冰河冷媒”,其生产冷媒增效剂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生产范畴,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光达公司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未及时公告,亦未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追责
山东行政机关主导事故调查,济南司法机关则同步开展刑事追责程序。
事发一周后,2019年4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即决定对“4·15”安全事故立案侦查,先后对三家涉事企业共计14名员工展开刑事追诉,涉嫌的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却被当地司法机关拆分成数个刑事案件——不仅对光达公司与另两家山东本地企业分案处理。光达公司已归案的4名员工,目前却被分成三个案件。
政府调查报告出炉近两年后,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一审落槌。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天和公司的赵志明、杲鑫、王云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强、姬国忠等4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众人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缓刑不等;被告人上诉后,2021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1人改判缓刑外,其他9人均维持原判。
而辽宁企业光达公司牵扯的刑案风波却至今六年未了结。
对于光达公司,山东省调查组列出的刑事追责名单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济南警方将研发部门负责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又将宋喆指居于天和公司的职工宿舍,直至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审;宋喆取保前后,销售部部长韩晓丽与副总经理赵春阁先后被刑拘。赵春阁刑拘次日即被取保,韩晓丽则被羁押超过2年10个月,于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审;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长齐某光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韩晓丽未在《调查报告》责任人员名单中,后被单独分案,先行审结。2024年10月16日,历城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晓丽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韩晓丽上诉后,被济南中院驳回。
被取保的赵春阁、宋喆则被一并追诉。2024年10月31日,历城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由历城区法院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赵春阁、宋喆此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济南司法机关对于韩晓丽、赵春阁和宋喆的指控逻辑一致,均是山东省政府《调查报告》定性的延续。
根据赵春阁、宋喆案的起诉书,历城区检察院称,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过齐鲁制药集团向光达公司采购LMZ冷媒增效剂。“光达公司未随货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检单等规定资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购人员该产品系危险化学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供应商光达公司对所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天和公司人员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剂的危险性,将其搬运到四车间地下室内室存放,为“4·15”重大着火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争议
供应商是否告知了危险化学品LMZ冷媒增效剂的危险性?天和公司与光达公司各执一词。
从2014年起,天和公司多次向光达公司采购LMZ冷媒增效剂。韩晓丽案判决书称,2014年12月,天和公司与光达公司签订《技术协议》。该协议显示,LMZ冷媒增效剂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Q/CG002-2012”,且“无燃爆危险……消防措施为无危险特性、无有害燃烧产物、不燃烧、不需要泄漏应急处理。”
天和公司称,光达公司未告知LMZ冷媒增效剂的危险性。不仅早年的《技术协议》未注明产品成分,标明无爆燃危险,发货时也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未贴安全标签。“我公司向辽宁市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方以专利保密为由未提供。因此,我公司按照常规理解,将阻垢剂按一般化学品进行管理,未认为LMZ乙二醇冷媒增效剂是危险化学品。”天和公司的情况说明显示。
光达公司一方则回应称,事发时,2014年的《技术协议》所列执行标准已不再适用,2018年与天和公司所签《采购合同》标明了新的执行标准和注意事项。
韩晓丽案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过齐鲁制药集团与光达公司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在该采购合同中,光达公司将合同模版中第1条约定的原“质量标准和要求”内容用笔划去,并手写“执行(Q/CGD002-2018)LMZ冷媒增效剂技术标准,本品按易燃化工产(品)运输贮存及使用。”
案涉《采购合同》(图源:受访者)
对于执行标准的变动,据韩晓丽的供述,2017年,光达公司了解到外地一厂家所购LMZ冷媒增效剂存在被“引燃”情况。事后,光达公司高层嘱咐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需加上该产品“易燃、易爆”的提示。光达公司销售部内勤吴某新的证言印证了前述说法,并称2018年9月与天和公司所签《采购合同》中改动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其手写。
对此,齐鲁制药集团采购员鲁朋飞称,事发后他才发现光达公司手写的新执行标准及安全提示,“这份采购合同中光达公司单方涂改,手写了按易燃化工产品运输、贮存及使用。我当时没有注意,对方也没有提示。事故发生后……我才发现对方修改了合同。”
光达公司认为,对于LMZ冷媒增效剂的易燃危险性,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光达公司的经营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是光达公司未尽危险告知义务,而是天和公司施工环节未执行安全指令。”
对于山东省政府《调查报道》的责任认定,光达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是转嫁责任之举,试图寻求法律救济。2019年12月,在山东省政府《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公布后,光达公司将山东省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对《调查报告》批复所涉光达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2020年5月19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光达公司上诉后,亦遭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
山东省高院认为,山东省政府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并非最终处理结果,对光达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最终影响。光达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涉案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应受何种处理,还需有关机关进行审查处理。“有关机关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比例、过错大小等情形,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准确处理,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涉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最大限度地维护涉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光达公司可在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后,另行寻求救济。”
但光达公司认为,光达公司4名员工所涉刑案若仍由济南历城区管辖,难有司法公正。据悉,在济南历城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赵春阁、宋喆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中,辩方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历城区司法机关不应继续管辖此案,但被合议庭驳回。
2025年5月23日上午,庭审持续3日后,因66岁的赵春阁身体不适,审判长宣布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