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法院的一项裁决, BC 省一名房东必须向其前租客支付 27,424 元作为非法驱逐的赔偿金,该裁决驳回了她推翻该命令的请求。
法庭获悉,2023 年,房东 L 某将一对租客夫妇从其位于基洛纳的房产中驱逐出去,原因是要自住,这租客自 2020 年以来一直住在那里,每月支付 2,200 元的租金。
2023 年,房东 L 某第一次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生效。但租客根据《住宅租赁法》提起了争议。由于争议,住宅租赁部门取消了终止租赁的通知,并允许租客夫妇继续居住。
2023年12月7日左右,房东向租客夫妇发出了第二份通知。该通知为《终止租赁通知》(房东使用房产通知)。终止租赁的目的是房东打算入住该出租单元。
该通知要求租客夫妇在 2024 年 2 月 16 日之前搬离该房产,他们照做了。
这对夫妇搬离房屋后,认为房东并未入住该单位。他们向房东提出赔偿申请,指称房东未能实现通知中所述的目的。
法官休森 C. Richard Hewson 在判决书中写道:“终止租赁的目的是房东打算入住该出租单元。”
租客通过住宅租赁部门对驱逐令提出异议,声称 L 某并未搬入。
判决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在被驱逐后搬入该单位并至少居住了六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BC省住宅租赁部门(RTB) 的仲裁员发现房东 L 某未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她搬入该单位居住,因此房东 L 某被责令向前租户支付相当于 12 个月租金的款项,外加费用。房东要向被驱逐的租客支付2.7万加元。
仲裁员的决定部分复制于法官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中。
“我发现,房东关于她在租约结束后六个月内居住地点以及何时及为何离开争议房产的证词前后矛盾,因此缺乏可信度。另一方面,我认为租户的证词前后一致且可信。”仲裁员写道。
“我还发现,房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正在接受医生的护理或需要在外省接受治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将除了已经存放在家中的基本物品之外的任何东西搬进房子,以供她短暂居住期间使用。“
因此,仲裁员表示,房东“至少六个月内未能执行发出通知的目的,并且不存在任何阻止她这样做的特殊情况。”
房东 L 某请求复审,理由是该决定“明显不合理”,应当推翻或发回 RTB 重新审议。
法官休森解释说,要推翻该决定,法官必须根据提交给仲裁员的证据,认定该决定“公开、明显、明显不合理”,并补充说,法官的职责不是重新审理该纠纷。
本案中,房东 L 某提出的证据虽然表明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即她必须离开BC省接受治疗,但这一证据缺乏文件支持。此外,法官表示,房东声称计划出售该房产,这一说法也与她的证词相矛盾。
休森写道:“我认为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向租客提供赔偿的决定并非明显不合理。”最终判决房东对仲裁员决定的司法审查申请被驳回,并承担法庭费用。